执行异议申请书(共3篇)

  1. 1执行异议申请书-多人
  2. 2执行异议申请书
  3. 3执行异议申请书

肖尾连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执行异议申请书-多人2017-08-03 16:27:36 | #1楼回目录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二: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三: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中止执行对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拟拍卖的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系被执行人xxxxxx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开工建设,并在现场设立了营销中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2016年2月13日、2016年4月18日在xxxxxx地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与申请人一、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分别认购了该地块上拟建1# 楼一楼门面、1# 楼1单元20层2001室及1# 楼1单元18层1702B室住房,三申请人分别向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129300元及10万元房款。贵院在没有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在建商品房销售情况,亦未在拍卖公告中释明已销售给第三人的商品房由谁来承担交房责任的情况下,遂执行拍卖。

贵院依常理应该能预见到,土地被拍卖后会有很多像我们一样交了购房款而不知向谁主张权力的受害人,权益被侵害后可能会失去理智,从而引发悲剧或群体事件。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拍卖的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地块的执行。

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2017-08-03 16:27:47 | #2楼回目录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斌,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新竹行政村,身份证号:340221196204072611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16)芜中执字第328号执行裁定书 。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夏颜诉申请人杨斌及被告崔德明、芜湖宏安建筑安装公司、陈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虽作出(2016)芜中民一初字第00162号判决,但该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2016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杨斌协商不再履行该判决书,并就该欠款的给付问题另行签订了协议书。此后原告又依据该协议书向芜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芜湖县人民法院就同一事实于2016年3月6日作出(2016)芜民二初字第00371号判决书,由于该案另一被告上诉,还在诉讼期。

申请人认为,贵院依据(2016)芜中民一初字第00162号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决,因原告与被告杨斌协商不再履行该判决书;另该案因原、被告就同一事实达成了新的协议,已经转移为新的民事行为,且处在诉讼期,故贵院作出的(2016)芜中执字第328号执行裁定书无法律依据。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执行异议,望贵院及时予以撤销。

此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1、协议书(复印件);

2、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2017-08-03 16:28:27 | #3楼回目录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黄树科,男,汉族,1941年11月19日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一组,身份证号码:430105194111191010,联系电话:13874945360。

在申请执行人肖尾连与被执行人王淑纯就(2016)长中民未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淑纯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淑纯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尾连(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尾连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年月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淑纯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年月日,肖尾连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尾连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淑纯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年月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C1二单元第四层归肖尾连使用,王淑纯应向肖尾连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 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淑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尾连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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