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例_成考新闻_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导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九江学院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位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九江学院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由7—11人组成,设组长一人,成员应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报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九江学院学位办公室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九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可向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方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成绩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舞弊或协同他人作弊;

  2、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3、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的学生必修课程累计有四门次以上(含四门次)补考者,大专起点达本科的学生(三年制)必修课程累计有三门次以上(含三门次)补考者,二年制有二门次以上(含二门次)补考者;

  4、所学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平均分未达到75分以上;

  5、未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

  6、未通过学位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者;

  7、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者。

  第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讨论,报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预审、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第十条 九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本细则,填报推荐名册,并向九江学院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在校期间考试成绩表,主干课程考试成绩;

  2、是否有考试舞弊情况;

  3、学位英语考试情况、政治理论考试情况;

  4、是否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含留校察看)。

  第十一条 九江学院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核,也可由主席或副主席逐一审定,其后通报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九江学院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十四条 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授予的规定时,应予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由九江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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