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_成考政策_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导读: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文件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二、学位授予对象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学士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文件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办理。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所学课程考试各门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后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2.通过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或“良好”以上。
  4.学士学位原则上在毕业当年申报。已经毕业(未取得学士学位)或结业者,在离校后一年内若通过回校重修或重考,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报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在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或“记过”
  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4.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5.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者。
  四、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初审。继续/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逐个审核,并将
  审核合格者按专业编造名册,并附相关材料送学校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上报的学士学位获
  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结果记入《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暨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审批表》。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对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继续/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5.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继续/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五、附则
  第七条 我校每年两次定期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
  作,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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