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小知识

校园法律小知识

  在校园里,你可能会遇到一些关于法律的小问题,那就需要法律的小知识来解决。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校园法律小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校园法律小知识:学生利益三问

  问题 1 :学生在校内以外受伤的风险谁承担?

  答:学生在校内意外受伤学校不一定承担

  根据教育部 2002 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情况而定。《办法》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发现情况,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 2 :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呢 ?

  答: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 “ 自愿承担危险 ” 。如果运动员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 3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活动出现损害怎么办?

  答:学生在休息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 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他们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

  校园法律小知识:什么是法律上的保证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

  (2)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4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校园法律小知识:青少年法律常识

  1.学校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能否取消其学籍?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 人辍学。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

  3.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 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4.老师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处罚?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小学生旷课学校该如何处理?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学校如何教育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7.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8.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由谁承担?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

  9.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

  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0.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11.在学校同学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

  12.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

  13.学校老师为了教育“顽皮”的学生,能否进行打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

  学校应当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动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让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15.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因法律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2)营养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7)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死亡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

  17.应由第三人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8.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2)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的规定;3)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间有因果关系;4)学校在施教、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忽职责的过失或重大过失。

  19.《义务教育法》对维护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必须努力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 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否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 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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